发布时间:2017/6/2 9:08:0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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陈安涛、林丽芳:
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安涛、林丽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(2016)粤0114民初524号民事判决书,判决如下:一、被告陈安涛、林丽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借款本金9999元给原告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;二、被告陈安涛、林丽芳在偿还上述借款的同时,支付借款利息、滞纳金给原告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。利息计算方法:自2015年7月5日起至2015年10月5日止,以40000元为基数,按合同约定的月利率13‰计付。滞纳金计算方法:自2015年10月6日起至付清款日止,以逾期本金9999为基数,按年利率24%计付;三、驳回原告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欠款,应当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,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。案件受理费50元,由被告陈安涛、林丽芳负担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,逾期则视为送达。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,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。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特此公告。